长丰县刑事律师

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当前位置 : 首页 > 犯罪构成

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债权,转让,人应,承担

    在经济飞速发铺的今天,债权转让越来越被群众所熟知和接受,它促入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

   那么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呢?小编收拾整顿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入行了解。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划定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

   《合同法》第82条划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划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二,审讯实践中债权转让有关题目1,时效间断与丧失了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

   固然债权转让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因此,按照诉讼时效间断中关于哀求的划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间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旧可以转让。

   由于在民法原则中,当事人自愿原则尤为重要。

   固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哀求返还。

   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旧可以转让。

   假如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转而哀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2,债权转让可否牟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划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

   但这里所将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所得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言的。

   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转让人转让其权利收取一定的利益或公道的报酬。

   "债权作为商品入进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

   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

   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

   我们以为,只要是不为暴利的情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由于这是对其风险的归报,市场经济理应如斯." 假如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作为非法牟利对待,实际上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搞活畅通流畅,增入交易,促入社会财富增长非常不利。

   所以不能将有偿转让行为等同于非法牟利行为。

   3,可撤销的债权可否转让。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

   这是由于撤销权人可能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成为有效的债权。

   既然有效债权,则也可以转让。

   但应留意,假如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尽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回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