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最近,一些当事人给我打来电话,自己借给别人的钱,对方一直不还,当双方对薄公堂时,对方竟以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主张借款主体是一个出借人从未听过的公司。
或者一些公司以不认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由,否认公司借款。
那么在实践中到底应当怎样区分借款主体呢?本人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行判定:1,望以谁的名义借款即双方在借款时,讲清晰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个人 仍是其所代表的公司作为借款人。
在书写书面借条时,在借条主文明确写明借款人,若是公司借款的,在借条的下方应当写明公司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在其签字的前方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当然,为确保借条的有效性,由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这样更能明晰借条的借款主体,证实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
若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的,那么在借条的主文和下方借款人处,只需写明借款人的名字即可,无需写上任何公司的名称,以防搅浑视听。
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对外借款的权限一些公司在借款时,由法定代表人对方全权处理借款事宜,在借条的主文和题名处都写明公司为借款人,但题名处没有公司的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若公司否认其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此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就尤为重要。
因此,就需要查找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限。
3,公司是否有对借款确认的意思表示确定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最重要的就是在借条上是否有公司的签章,若没有,则需要收集其他证据综合证实。
4,借款以及还款的资金流向及用途借款和还款的资金流向是证实借款主体的重要证实,也是最能够反应借款实际情况的证据。
好比,出借人将借款打倒法定代表人个人 ,仍是打入了公司 。
5,双方在签订借条时的真实情况(如,出借人是否要求借款人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及公司证照等文件)当然,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当在 时,与对方对此事项协商清晰,并形成书面文件,以避免今后在借款主体上面给对方留下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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