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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抛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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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抛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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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留置权,抛却,划定

     当债务人不能定期限入行换款时债权人就会行使留置权,有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债权人想要抛却留置权,但是却不了解留置权是否可以抛却以及有哪些的法律划定,关于留置权抛却的法律划定由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

     一,留置权抛却原则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商定据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划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划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了当事人可以商定部门地排除留置权。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入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商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

     该解释107第划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据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划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

     留置是《担保法》划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

     留置权的取得前提,合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划定,不答应当事人商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4,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法律固然不答应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商定排除留置权。

     《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答应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恰是基于这一理由。

     5,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商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前提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二,留置权履行期限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了债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前提)。

     由于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

     假如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定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答应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前提。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了解到清偿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同时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但是我们应该留意假如预先排除了留置权,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券,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我们要在预备留置权抛却时权衡好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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