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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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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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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伪造印章签署合同是否必然组成合同诈骗?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门木匠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
关键词: 签订合同

  伪造印章签署合同是否必然组成合同诈骗?  [案情]  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门木匠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

    

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 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小我私家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

    

为顺遂签署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2006年3月8 日与R出租站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订真实姓名。

    

两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详细数目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

    

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付出租金。

    

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欠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门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

    

2007年1月阁下,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告状,A项目部由于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估计可以得到的工程款无法实时得到。

    

3月冯某与 R出租站商议分期偿还变卖钢管的质料款,并首期付出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告状。

    

7月,法院因发明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怀疑,驳回告状,并让R出租站卖力人报案。

    

2010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署了租赁合同,但签署合同时并无诈骗存心,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举动是否必然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存在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署租赁合同历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遮盖实情,虚构事实的环境,后又私自出卖租赁物,具有不法占据的主观存心,其举动已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举动不组成合同诈骗罪,但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  第二种意见: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存心。

    

只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署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举动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地点的A项目部不肯意加盖的环境下,被告工钱了顺遂签署合同而实行了伪造印章的举动,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署名,其签署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现实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存心。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举动。

    

起首,本案中两边的租赁合同已现实有用,出租站基于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并非由于被告人的欺骗举动交付财物。

    

被告人也按约定履行付出租金的义务,因为承包工程项目举行了垫资等缘故原由导致资金暂时欠缺,才在租赁时代采纳了变卖部门钢管,扣件来满意资金周转。

    

其次,被告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尚有大量工程款可以结算,并不是没有归还能力。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导致工程款被冻结,无法按打算取得。

    

第三,过后被告人努力和被害人举行了商议,并尽其所能付出17万元质料款,案发后也积极赚钱归还,时代与被害人也有接洽,并未叛逃。

    

  3.被告人的举动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冯某在未经H建工集团允许使用印章的环境下,私刻了该公司B项目部的印章,粉碎了国度对社会的正常办理勾当,并使用该印章与他人签署租赁合同,激发了极大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的举动侵扰了大众秩序,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