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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跟随父亲入城办事时,7岁男孩小明(化名)不小心被路边的广告牌果皮箱的尖角刺伤了眼睛 ,致使小明视力严峻下降并构成7级伤残。

    11月16日,记者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央获悉,这起案件在该县法律援助中央律师的匡助下,原告顺利打赢了官司,并于11月16日依法申请法院对被告强制执行。

      ●跟随大人入城,7岁男孩被刺伤眼睛  2007年6月24日下战书,在农村栖身的7岁男孩小明跟随父母到襄城县城区办事。

    入进城区后,小明走到襄城县首山大道1大型购物广场4周时,1不留神,1头撞在了路边的广告牌果皮箱上。

    广告牌果皮箱上凸出的尖角刚好刺中小明的左眼,血流满面。

    小明的父母连忙将其送到襄城县第2人民病院入行救治。

    随后,小明先后被转到平顶山市第1人民病院,河南省人民病院入行救治。

    但是小明的视力严峻下降,几乎失明。

    后经鉴定,小明为左眼球穿孔伤,已构成7级伤残。

      望着好端真个孩子被刺伤了眼睛,并落下终身伤残,小明的父母不知如何是好。

    后在他人的指点下,小明的父母才想起向相关部分讨要说法。

    2008年1月,小明的父母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第1次提起诉讼,要求该县相关部分和设立广告牌果皮箱的广告公司予以赔偿。

    打官司期间,因无钱礼聘律师,他们只得撤归了诉讼。

      ●法律援助帮忙,相关单位被判赔偿  几个月后的1天,有人告诉小明的父母:“你们的官司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央往问问,他们或许可以帮你们的忙。

    ”听到这话,原本尽看的小明父母心中又燃起了1丝但愿。

    于是,小明的父母经由1番打听后,走入了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央。

    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央立即指派两名律师匡助他们打官司。

    小明的父母于2008年12月再次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小明在行走时,被襄城县某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牌果皮箱的尖角刺伤左眼,构成7级伤残。

    被告襄城县某广告公司作为该广告牌果皮箱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1定的赔偿责任。

    襄城县某单位作为户外广告牌的批准及监管单位,在广告牌果皮箱存在安全隐患时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承建单位维修,存在显著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本次损害过程中未绝到法定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1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法院依法判决襄城县某广告公司1次性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5496.93元,被告襄城县某单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