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出13亿精神损害赔偿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欠款催讨
上海1名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对簿公堂时,竟然提出了13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前,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终审讯决,原告13亿元的赔偿哀求未获支持。
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
同年11月,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商定中智公司派遣蔡先生到该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解除聘用关系。
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利费斯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
因为超过了劳动法划定的60日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和1审法院均驳归了他的哀求。
然而,蔡先生又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哀求外,还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
理由是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
因为本案系劳动者催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划定,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以为,对于蔡先生1审时已提出的诉讼哀求,已经超过劳动法划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
而对于13亿元的哀求,因为未经仲裁前置程序,1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哀求加以审理,故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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