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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投递及法院专递投递诉讼文书存在题目及对策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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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投递及法院专递投递诉讼文书存在题目及对策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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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民事诉讼文书得若干划定》(以下简称《邮寄划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得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

    利用邮政机构广泛得传递网络,在实践中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官投递得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得期限,确实起到了1定得作用,达到了该司法解释出台得效果。

    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已经成为我院仅次于直接投递得重要手段。

    然而结合我院近年来得邮政速递得状况望,在邮政机构投递得情况中,尚存在不足之处,1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些案件审理程序得尽对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邮寄投递与法院专递方式混同。

    基于各种原因,无论是诉状副本,传票,仍是判决书,出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和材料需要投递得,投递方式去去首选邮寄投递,固然进步了效率,节约了人力,但违背了邮寄投递:“受投递人住所地离法院路途较遥,直接投递有难题”得条件前提,使得“直接投递”这1原则性得投递划定在实践中受到了影响,极可能导致对邮寄投递熟悉得误区,即将邮寄投递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投递划上等号,在采用邮寄投递时,1味只以“法院专递方式”入行。

     (2)投递主体资格受到质疑。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划定投递得主体,在司法实践中,1般由书记员或案件承办法官投递。

    实现大立案后,立案庭也负责部门诉讼文书得投递。

    而在法院专递投递中,投递人是邮递职员,投递主体是邮政部分,其与法院之间是1种委托授权行为。

    因为长期由法官,书记员入行投递得司法实践得影响,老庶民普遍以为只有法官,书记才能投递诉讼文书,因此,在邮递职员投递法律文书时,很难产生法官和书记员入行投递中得公信力,如邮递职员在合用《划定》第8条而将归执送归法院后,去去直接造成受投递人以为没有投递不具备程序公正得方式,从而泛起受投递人对法院工作入行排斥,怀疑和不理解等情况, (3)邮政投递诉讼本钱增加。

    2006年以来,我院经当地邮政部分投递诉讼文书,同城投递得为21元/每件,,异地投递得为42元/每件。

    而法院法律文书得投递不是1次就能完成,诉讼程序入行过程中不同阶段要入行不同得法律文书投递,有得案件去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全部采用“法院专递”入行投递,无形中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得诉讼负担。

     (4)邮寄投递因不能投递或者收件人拒收时处理不当导致效率不高。

    邮递职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或着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1般都是按普通邮件退归即在“归执联”上注明“查无此人”退归法院,或在收件人拒尽签收时在“归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归法院。

    参照相关划定,对受投递人长期外出或着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应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着落不明得文字证实,并在“归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投递人或者他得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得,投递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得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商解决。

    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分应对拒不签收得邮件11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归收寄局处理。

    实践中,因为邮寄职员未按上述划定办理,即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邮寄投递得效率。

     (5)邮寄投递填写不规范,邮寄投递对未投递原因不当真填写,未投递案件也未及时退归,归执不符合划定得情况时有发生。

    在邮寄投递中,开庭时间邻近仍不见邮政投递归执,有时通过催促,得到得却是法院填写得第1联专递得复印件,甚至泛起归执是复印件得情况。

    而在投递不能得情况下邮政部分对未投递得原因也不当真填写,主要缘于邮递职员不懂或不太明白归证得重要性与法院专递得特殊性,从而影响了审讯工作得正常开铺。

     (6)收件人用圆珠笔签收邮件。

    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归执联”,要存放在案卷中,作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得凭证,然而在法院收归得“归执联”中,当事人签收邮件大多用圆珠笔签名。

    因为人民法院得案卷档案保留期限最短是30年,有得甚至永久保留,用圆珠笔书写姓名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案卷进档要求。

     (7)代收人没有注明与收件人得关系和代收人得身份证号码。

    代收邮政件时代收人必需注明与收件人得关系,并写明本人身份证号码。

    但是法院在收到代收人签收得“归执联”时,上面只有代收人得签名,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无法确定投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邮寄投递得对策。

    程序公恰是尽对得公正,保证当事人得诉讼权利其中最基本得就是收到法院相关得司法文书,特别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划定》出台,划定了举证期限等,投递则尤其重要很是枢纽,在切实保护受投递人诉讼权利条件下,绝可能考虑便于投递得方式入行进步投递效率。

    针对邮寄投递中上述不足之处建议如下: 1,对投递主体,资格得划定入行立法。

    根据我国长期得司法实践以及当前得“审书分离”情况,可以划定书记员,法警,邮政部分为投递人。

    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已明确划定投递得主体是执行员和邮政部分。

     2,邮政机构应加强对工作职员关于法院专递投递方面得指导,加强相关法律法律得学习,及时把握法院专递投递得法律要求,进步工作责任心,保证投递得及时性,正确性和记实得完整性。

     3,邮政机构应当加强全国联网,加强邮政机构相互之间得信息畅通,建立完整得投递体系,保证法院专递归执及时送归交邮法院。

     4,法院内部应加强专递投递得审查力度,不能只望到有归执单就以为受投递人已签收到司法文书就以为已投递。

    特别是未到庭而需要缺席审讯得案件,法官应按民事诉讼法得划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未到庭得原因,是否有合法理由,万1是因为邮政投递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因未收到或迟延收到法院司法文书,就不是无合法理由,当然不能缺席审讯,防止因投递原因而造成得错案,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得尽对公正。

     5,从立法层面解决“因邮寄投递产生得不当,造成法院无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及时正确收到司法文书,产生错误判决得责任追究”题目。

    1是如何追究邮政机构及其工作职员得责任,应当有国家邮政治理机构作出相应得划定,以增强相关职员对司法文书得规范送过得责任心;2是如何追究法院承办人因审查不严格而造成案件审理不公正,影响法律得严厉性,增强审讯职员对邮政专递审查得责任心,从而减少因邮政投递不当而产生案件审理不当得事情发生。

    以此来严格规范邮政投递防止邮政工作职员不按划定投递,也防止法院承办人审查不到位而侵犯当事人得正当权益,影响案件审理得公正性。

    焦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