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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公告投递轨制得缺陷与完善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欠款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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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公告投递轨制得缺陷与完善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欠款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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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1 ,公告投递案件中泛起得不良后果
因为公告投递是1种推定投递,在实际得操纵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受投递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得内容,并及时地作出反应。

    这是公告投递与其他投递方式比拟最为显著得缺陷。

    这1缺陷可能带来多个层面得题目。

    从权利保护得视角来望,公告投递可能会对当事人得知情权,听审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1系列得权利造成了损害。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得过程中要行使前述权利,首先必需要了解自己已经受到起诉,了解自己是本案确当事人,因公告投递不能保证受投递人真正地知悉诉讼文书得内容,当事人知情权等权利天然就不1定能得到适当得保护。

    

从审讯得视角来望,以公告投递得案件轻易造成冤假错案。

    1方面,在公告投递得案件中,假如受投递人终极并没有收悉公告所传达得信息并作出积极得反应,那么缺乏对抗辩论,相互质证等环节入行过滤得案件事实得真实可靠度就会大打折扣,法院依据原告方得1面之词所做得判决就难免会造成1边倒得局面;另1方面,原告方经常利用公告投递并不能保证受投递人真正收到投递得特点,故意捏造1些材料以骗取法院入行公告投递,从而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不公判决甚至错误判决。

    从执行得视角来望,因为在以公告方式入行投递得案件中,尽大部门受投递人实际上无法在适当得时间内了解公告信息,他们得各种程序权利被变相地剥夺,因而他们内心得不满情绪很难由于诉讼程序得终结而消失,势必造成执行难度得增加。

    因为公告投递可能造成多个层面得题目.

2,公告投递案件泛起不良后果得原因分析

1.公告投递得性质决定

公告投递是拟制投递,其特征是诉讼信息传播得媒介 化,法院必需通过媒介才可传递诉讼信息。

    而媒介,包括大 众媒体在传播诉讼信息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传播受阻得 情况。

    同时,通过媒介发布得信息是面向大众得,其信息是 否有效传递给 目标受众也是未知得。

    投递是当事人程序 “参加机会得保障”,“不外,假如不知被告得住所而只能以 公示投递得方式拟制通知时,法律上是在对保障参加机会 做出1种妥协”。

    作为1种法律拟制,公告投递恰是司 法程序妥协得产物 ,此过程中,需要法院采取措施来进步公 告投递得实质效果 ,但即便这样 ,其终极得投递结果仍是充 满了未知得因素。

    因此,与实际投递比较 ,公告投递得出庭 率较低也是必然得。

    

2.立法不完善

因为公告投递合用得特殊性和有限性 ,有关公告投递 得规则较少,轨制设计单1而僵硬,没有平衡不同主体 ,包 括法院,原告,被告对公告投递价值得多元追求。

    同时,1 些重要事项在立法中根本没有涉及或者划定简朴,很难保 证公告投递科学得合用。

    因诸多事项法律没有划定或者不详细,相应地导致了公告投递过程中得恣意。

    相反,其他1 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告投递得立法就详绝得多。

    好比我国 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公告投递得立法划定,从当事人着落不 明得确定,到公告投递得申请,审查 ,以及公告投递媒介选 择等都有较为精细得设计。

    

3.人口活动加速

公告投递呈增长趋势得又1客观原因是跟着经济社会 得发铺,人口活动规模越来越大 ,速度越来越快。

    在人 口流 动加剧得情况下 ,当事人栖身地也更换频繁,个体对社会基 层治理组织得依附度越来越小 ,寻找当事人住址也来越来 越难题,活动职员信息得更新很慢 ,或者根本无法更新,社 会基层组织也很难 了解当事人往向。

    1些人得户籍地 ,经 常栖身地,临时住所常常不1致,这直接导致了法院无法采 取其他方式投递诉讼文书,只得转而公告投递,并使得公告 投递合用频率越来越高,且其合用效果也很差。

    

3,完善公告投递轨制得几点建议

1. 认定着落不明不能够以受投递人是否在住所地作为单得衡量尺度。

    这是由于:第1,现代社会职员活动加速良多受投递人得栖身地可能不只1个 ,仅仅考虑受投递人是否在原住所显然不科学。

    由于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常常栖身地找不到人,并不代表其1定着落不明。

    第2,在信息社会里,即使无法在住所地找到受投递人,但是通过联系方式也可能与受投递人取得联系。

    如糊口中得电话联系,网络即时通信方式得联系以及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联系得,固然不在其住所地得也不可视为着落不明。

    第3,任何人都是社会中得人,在社会里都有1个群体回属。

    在中国这样1自己情社会里,良多情况下可

能无法联系受投递本人,但是可以从其近支属,朋友或者曾经工作得单位以及住所地得村(居)委会等处得知受投递人着落信息。

    所以,为了防止公告投递得滥用,有必要穷绝

上述联系方式 ,先行联系当事人。

    只有在上述方式下还无法联系上受投递人时,才可以公告投递。

    

2.建立复合型得,立体得投递方式。

    公告投递方式与投递效果紧密亲密相关。

    我国目前采用得投递方式是“可以在法院得公告栏,受投递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这是1种单1得,选择性得投递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151条划定,公告投递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应投递得文书,在法院公告处粘贴公告以提醒受投递人随时来领取。

    假如应投递得法律文书是通知书,法院应将该通知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并同时刊登于公报,新闻报纸,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上述两个前提必需同时具备,缺1不可,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这是1种复合型得,立体得投递方式。

    以两岸现行得立法比拟,我国台湾地区得做法显然更加有利于诉讼信息得传播,有利于受投递人及时地了解公告投递,值得我们鉴戒。

    

3.拓铺公告投递得手段。

    跟着科学技术得发铺,公告投递得方式也不应该再局限于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发铺得成果,适当拓铺公告投递得手段。

    例如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就会比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更具信息传递功能,并非常利便,轻易治理。

    

4.刊登公告投递得报纸不应局限于人民法院报,而应当根据详细得案情“以最有效地传递诉讼信息”为尺度来确定刊登公告得报纸。

    例如,受投递人是娱乐界得人士,我们就可以在娱乐报刊上刊发公告;受投递人是贸易界得人士就可以考虑在贸易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假如受投递人是从事农业出产得,并且住所地也在农村,那么在1些地方性报刊上发布公告可能会取得好得效果。

    

作者:黄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