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表述不清起争执兄弟对簿公堂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钦北区小董镇得李某甲和李某乙是同村得兄弟。
然而,由于两笔分别为9500元和700元得款项,两人已经交恶多年。
李某甲坚称这两笔钱是他向李某乙出借得借款,但李某乙却矢口不移这些钱是数年前他们合伙贩卖生猪得股金。
两人为此争吵不休,还把战火延续到了公堂之上。
自2002年10月起,李某甲,李某乙及杨某3人合伙贩卖生猪。
2002年11月份,李某乙退出合伙。
同年11月18日,李某乙出具了1张收条和1张借条给李某甲收执。
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甲现金9500元作收猪本金”,借条得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甲现金700元作收猪现金”。
之后,李某甲多次催李某乙换钱,都被李某乙以这两笔钱是合伙贩卖生猪得股金为由拒尽了。
于是,2008年底,李某甲便持李某乙给他得收条和借条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回还他得收购生猪钱1共10200元。
日前,钦北区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了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1案。
法院审理以为,李某甲所提供得借条得到了李某乙得确认,因而予以认定。
但收条只写明了"今收到李某甲现金9500元作收猪本金”,并没有写明9500元是借款,因而该收条未能证实李某甲,李某乙之间是借贷关系。
李某甲主张9500元是借款,仍应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其他证据佐证,但他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收条上得9500元是借款,并且不能否定收条出具得日期,也即2002年11月18日双方已经不存在合伙关系,故法院不予认定收条上得9500元是借款,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回还借款9500元得哀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了李某乙偿还李某甲得借款700元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