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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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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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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体是生效的讯断和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讯断和裁定在产生法令效力之后执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和本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产生法令效力的讯断和裁定包括:1、已过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讯断和裁定;2、终审的讯断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2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讯断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讯断;4、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的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