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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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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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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法律常识|刑法|完善
【公布单元】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文号】-----------
【公布日期】2004-08-28
【生效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种别】国度法令法例
【文件来源】法令图书馆新法例速递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集会通过)


  为了完美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到场勾当,促进司法公道,特作如下决定:
  第1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发生,依法到场人民法院的审讯勾当,除不得担当审讯长外,同法官有平等权力。
  第2条人民法院审讯下列第1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构成合议庭举行,合用浅易法式审理的案件和法令还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到场合议庭审讯的案件。
  第3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构成合议庭审讯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该当不少于3分之1。
  第4条公民担当人民陪审员,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103周岁;
  (3)操行杰出、公正正直;
  (4)身体康健。
  担当人民陪审员,1般该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职员,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构造、国度宁静构造、司法行政构造的事情职员和执业为你辩护网等职员,不得担当人民陪审员。
  第6条下列职员不得担当人民陪审员:
  (1)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的;
  (2)被解雇公职的。
  第7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下层人民法院按照审讯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8条切合担当人民陪审员前提的公民,可以由其地点单元或者户籍地点地的下层组织向下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下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构造举行审查,并由下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录用。
  第9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第10条依法到场审讯勾当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到场审讯勾当,受法令掩护。
  人民法院该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到场审讯勾当。
  人民陪审员地点单元或者户籍地点地的下层组织该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到场审讯勾当。
  第101条人民陪审员到场合议庭审讯案件,对事实认定、法令合用自力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施少数听从大都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构成职员意见分歧的,该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须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讯委员会接头决定。
  第102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令规定执行。
  第103条人民陪审员到场审讯勾当,该当遵遵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守旧审讯奥秘、注意司法礼节、维护司法形象。
  第104条下层人民法院审讯案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