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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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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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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常识|民事诉讼|刑法|附带|
【公布单元】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文号】-----------
【公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种别】国度法令法例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48次集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48次集会通过 法释〔2000〕47号)
  按照刑法第3106条、第3107条、第610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107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模问题规定如下:
第1条 因人身权力受到犯法加害而遭受物质丧失或者财物被犯法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丧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法举动遭受精力丧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条 被害人因犯法举动遭受的物质丧失,是指被害人因犯法举动已经遭受的现实丧失和1定遭受的丧失。
第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讯断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产业可供执行的,该当裁定中止或者闭幕执行。
第4条 被告人已经补偿被害人物质丧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量。
第5条 犯法分子不法、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丧失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环境,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量。
  颠末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填补丧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责任编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