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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时代患精力病的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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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时代患精力病的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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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律常识|犯罪嫌疑人|刑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查看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管理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患精力病的案件的规定
沪检发[2003]272号
为了严酷执行刑事诉讼法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上海市监护治疗办理闯祸肇祸精力病人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1、本市各级公安构造、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明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时代患精力病而无受审能力的,应对该犯法怀疑人或被告人终止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讯阶段发明被告人属于无受审能力的精力病患者的,该当发起人民查看院撤回告状,并由人民查看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构造。
3、人民查看院在审查逮捕、审查告状环节发明犯法怀疑人属于无受审能力的精力病患者的,该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构造。
4、公安构造对于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阶段患精力病而无受审能力的,该当打消案件,依法送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举行强制性监护治疗。
5、患精力病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经治疗康复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构造从头立案,再依法进入刑事诉讼法式。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