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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构造合用继承查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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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构造合用继承查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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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常识|盘问|公安机关|刑法|
公安构造合用继承查问规定
(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2004年10月1日实行)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继承查问事情,包管公安构造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掩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员法》,拟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继承查问,是指公安构造的人民警员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法怀疑的职员就地查问、查抄后,发明具有法定景象而将其带至公安构造继承举行查问的办法。
  第3条公安构造合用继承查问,该当遵照依法、公道、实时、文明和确保宁静的原则,做到合用对象精确、法式正当、处置惩罚适当。
  第4条继承查问事情由公安构造主管公安派出所事情的部分卖力营业引导和归口办理。
  第5条继承查问事情由人民警员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员身份的职员从事有关继承查问的执法事情。
  第6条公安构造合用继承查问,依法接管人民查看院、行政监察构造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视。

第2章合用对象和时限
  第7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构造的人民警员对有违法犯法怀疑的职员,经表白执法身份后,可以就地查问、查抄。
  未穿戴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员在就地查问、查抄前,必需出示执法证件表白人民警员身份。
  第8条对有违法犯法怀疑的职员就地查问、查抄后,不能解除其违法犯法怀疑,且具有下列景象之1的,人民警员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构造继承查问:
  (1)被害人、证人控诉或者指认其有犯法举动的;
  (2)有正在实行违背治安办理或者犯法举动怀疑的;
  (3)有违背治安办理或者犯法怀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背治安办理或者犯法的赃物的。
  第9条对具有下列景象之1的职员,不得合用继承查问:
  (1)有违背治安办理或者犯法怀疑,但未经就地查问、查抄的;
  (2)颠末就地查问、查抄,已经解除违背治安办理和犯法怀疑的;
  (3)涉嫌违背治安办理举动的法定最高惩罚为忠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定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的;
  (4)从其住处、事情所在抓获以及其它该当依法直接合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构造投案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构造统领的案件或者事务当事人的;
  (8)患有精力病、急性感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
  (9)其它不切合本规定第8条所列前提的。
  第10条对切合本规定第8条所列前提,同时具有下列景象之1的职员,可以合用继承查问,但必需在带至公安构造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有身或者正在哺乳本身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2)不满10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已满710周岁的暮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职员在晚上9点至越日早上7点之间开释的,该当通知其家眷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眷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该当护送至其住地。
  第101条继承查问的时限1般为102小时;对在10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明或者解除其违法犯法怀疑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