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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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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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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2000 年12月,犯罪嫌疑人施某在明知自己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山东某地购得听装棉种95箱计2850公斤1140千克,冒充某种子公司销售人员,以每听57 元的价格,销售给我地某镇农技站,销售得币162450元。该镇农技站将此批棉种销售给棉农,因质量问题导致670户近三千亩棉田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上访,该镇为平息事态,被迫出资70万元补偿棉农。我局根据该案施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照经营、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等犯罪构成要件,以施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对施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批准逮捕。检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局请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专门会办此案,检察承办人的意见很明确,施某构成犯罪,但结合刑法条文和种子法的规定,对无营业执照与无经营许可证是否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是否有必然联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经营就是非法经营,是否就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无司法确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认识上的模糊性。然而,公、检、法都有同样的认知前提:施某涉嫌犯罪。这样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为何侦办过程又如此曲折、艰难?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侦办人员主观认识的问题?笔者结合此案,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试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