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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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一)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二)类型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1.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例:被税务局罚款1万元的某食品加工厂。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该行政行为的波及和作用,从而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受害人。
例:张某殴打李某,张某被公安局罚款500元,李某作为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过轻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相邻权人。
例:规划局许可建高楼,该高楼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附近居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实战贴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状况有两种情形:一是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例如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到了现实的损害。二是未来必然要遭受到损害,但是现实中损害尚未发生,如规划局许可建高楼,高楼还没有开建,附近居民认为建成后将影响自己的采光权。
(3)公平竞争权人。
例:甲和乙同时申请在一条街上开办一所幼儿园,区教育局许可甲的申请而拒绝了乙的申请,甲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遭受到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了两点补充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
织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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