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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规定普通民众全民皆兵成年男性律编为士伍——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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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规定普通民众全民皆兵成年男性律编为士伍——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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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和特权。 平民阶层 ,商鞅变法规定普通民众全民皆兵,成年男性律编为“士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此外还要承担朝廷及地方政府的徭役。秦朝统全中国后,下令所有的平民称为“黔首”,完全打破了古老的部族界限。 贱民阶层 和过去的西周样,秦的法律将奴隶划为贱民。属于官府的奴隶总称“隶臣妾”,即隶属于官府的奴隶的意思。“隶臣”为男性奴隶,“隶妾”为女性奴隶。其来源主要有战争中投降的俘虏罪犯及其连坐的家属等等。隶臣妾为官府从事各类勤杂服役,各有严格的工作定额毫无人身自由可言。军功贵族自愿向朝廷归还两级爵位,可以赎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人;每两名青壮年可以赎免名隶臣,名青壮年可以赎免名老小身高5尺以下隶臣或名隶妾。 民间私人男女奴隶总称为臣妾。由于频繁的兼并战争中秦国是主要的战胜国,大批战俘被押到秦国成为私人奴隶。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材料来看,般的士伍也往往在家中役使奴隶。还有的将难于管教的奴隶卖给官府,或请求官府对于不服管教的女奴施以刑罚的专门程序。 婚姻法律制度 由于缺乏史料,秦婚姻制度的具体细还不能完全搞清。但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材料来看,有以下个特点。 1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如“法律答问”有条:“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女子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记结婚,以背夫逃亡论罪;如没有登记,则视为无效婚姻,不予治罪。由此可以看出结婚的年龄是以女子身高超过尺为标准,而且结婚需赴官府登记方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如“法律答问”:“弃妻不书,赀甲。”丈夫休妻也要到官府登记。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从目前的材料看,是否按“去不去”的原则,则无法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