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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制——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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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制——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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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制 本要点 本主要介绍明代法制。这时期的法制着重维护的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突出实用性。刑法方面加重重罪处罚力度,力求确保君主专制制度。民事法制方面则具有强调“先占”的特点。司法方面大大加强了审判中央集权的程度。其法制承前启后,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元末爆发了红巾军农民大起义,摧毁了元朝的统治。原为红巾军首领之的朱元璋史称明太祖利用这时机,以集庆路今南京市为根据地逐步兼并其他的反元武装,于1368年建立起明朝,并于1387年统全国。明太祖在位31年,死后不久,其分封于北平今北京的子燕王朱棣以“清君侧”为名举兵,号称“靖难”平定国难,经残酷的内战打败继位的长孙朱允炆史称建文帝明惠帝,自登皇位史称明成祖。1420年正式迁都北京,明皇朝基本政治格局就此定型。 中国社会经济在明代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基本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与同时代完成了地理大发现的西欧相比,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明显放慢。而在政治上,明朝统治者以全面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作为对应社会变化的主要对策。1380年明太祖废除了传统的丞相制度,统治权力集中于皇帝人之手。可是这并没有保证明皇朝能够长治久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太监揽权特务政治文官党争官吏腐败等等政治弊病都在明代愈演愈烈,而社会矛盾也随之激化,经常在各地爆发农民起义,猛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