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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西方法律文明——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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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西方法律文明——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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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西方法律文明与秩序体现了市民移神;在古代东方,血缘亲属关系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占有分突出的地位,宗族组织结构系统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东方法律文明因之显现出独特的亲伦精神 其法律的本上化来源于社会主体社会交往行为的特殊性。人类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准则,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对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社会主体交往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势必会对法律的生成以及法律机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上。东西方国家的选择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社会中的人们更多地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争端的方式,非西方的社会人们更多地选择非诉讼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与东西方文化观念及其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影响的差异有密切关系的。 其,法律的本工化来源于社会“集体意识”的独特性。所谓集体意识,是指般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乃是集体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必然形成不同的集体意识;而不同民族或国度的集体意识,又外化为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例如,有人指出,中国之所以缺乏可依赖的理想化的形式主义法律,是由于中国文化内在的精神与近代理性法律精神截然相反,强调适应现世而淡化对现世的理性改造,注重宗法秩序而忽视个体自由,重实质公道而排拒形式法原则。 总之.法律的国际化是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各民族各国家都应该有开放的胸襟,学习移植他国的法律建设的经验;同时也要认识到国际化并非全盘西化。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利用本土资源,立足本国本民族的特色。法制现代化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是共性与个性的统是统性与多样性的统。 法律的传统与现代性 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传统与现代性两种因素对立统的矛盾运动过程。方面,法的现代性意味着对法律传统的否定和超越。从制度层面看法律的现代性要求国的法制体系完备,作为制度的法律必须具备公开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自治性合理性以及权威性等现代特征,这是对以往法律传统的否定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相对应地体现为秘密性特权性不确定性从属性等方面,这些特征是现代法制变革过程中各国力图避免和超越的。在这里,传统与现代显现出紧张的对立关系。 另方面,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制是统和相容的。传统为后来的人们提供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可选择性。传统法制系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经验材料以及规则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为后来的人们提供了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