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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外在制度应服务于制度——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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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外在制度应服务于制度——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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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外在制度应服务于内在的制度。外在的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内在制度,他们也可能取代内在制度,但是如果企图用个社会的外在制度代替所有的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 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律制度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所谓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是说要由国家或政府去构建庞大的法律制度代替市场自身的秩序。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法则,立法与市场虽然具有可替代性,但是能够由市场内在秩序自发解决的,就无须立法规制。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法律是保障自由市场的民商法而不是大量的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 民商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主体资格平等确定财产权利维护自由交易,而其余的事情由市场自身去解决。所以,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格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民商法的理念和技术较为鲜明地反映了“科斯定律”的核心思想;法律的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促进自由交换,实现资源最佳配置。 市场经济的外在法律制度不完全市场与法律 上述关于市场秩序的观点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的基础上的。当市场本身是有效的情况下,市场的内在制度会自发发挥作用。这也是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即社会只需对初始财富进行再分配,而把其他的事情留给市场去完成。所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但是现实的市场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 现实的市场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如果从极端的观点来看,市场有两种,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另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现实的市场与这种两种市场都不完全相同,现实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或“不完全垄断的市场”,般称为不完全市场。 这种不完全市场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用外在法律制度代替内在法律制度的重要根据。因此不完全市场的法律就不仅仅是民商法,还要有所谓的经济法。经济立法既包括微观经济立法,也包括宏观经济立法。宏观经济法我们将在下面讨论。而微观经济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作用在于维护适度的规模和适度的竞争。 微观经济立法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不同作用。民商法主要是以完全竞争市场模式为前提的,它的根据的是市场自身的内在秩序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微观经济法,是以不完全市场存在为前提的,它的根据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需要借助市场自身之外的力量,是市场经济的补充性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