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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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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律师
关键词: 成都专业律师

征求意见

(1)形式: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2)社会公布: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专业立法: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4)者与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

其他部门的意见。 (5):规涉及重益意见分,对公民、法人或者 

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贾要进行听证的,草单位应当举行听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①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②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③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④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6)报送: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有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