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刑事律师

浅析代办署理权的终止—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 : 首页 > 犯罪构成

浅析代办署理权的终止—交通事故

* 来源 : * 作者 :
代办署理权的终止
  合用于法定代办署理和委托代办署理终止的要件,为代办署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合用于法定代办署理或委托代办署理的要件,为该代办署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划定了委托代办署理和法定代办署理(包括指定代办署理)终止的原因。
代办署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办署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办署理人死亡或作为代办署理人的法人消灭,代办署理权失往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办署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办署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办署理职责,代办署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办署理权是本人与代办署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1方人格消灭,代办署理权理应终止。但天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办署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办署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划定了4种例外:被代办署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1的,委托代办署理人实施的代办署理行为有效:(1)代办署理人不知道被代办署理人死亡的;(2)被代办署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办署理人与代办署理人商定到代办署理事项完成时代办署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办署理人死亡前已经入行,而在被代办署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办署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办署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办署理事务完成,代办署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办署理权终止。  3.代办署理权撤归。代办署理权撤归是本人直接终止代办署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办署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3人表示的,撤归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3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入行。  4.代办署理人辞往代办署理。辞往代办署理是代办署理人抛却代办署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办署理人辞往委托”。辞往代办署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往代办署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背,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往代办署理导致违背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往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办署理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办署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办署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办署理人和代办署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