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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代办署理权的发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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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代办署理权的发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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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署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办署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办署理权因具备法律划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划定的支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天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委托代办署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办署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办署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称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办署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办署理事项,代办署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划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办署理人应当向第3人承担民事责任,代办署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办署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划定双方权利义务,代办署理人取得代办署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办署理权,代办署理人行使代办署理权得与第3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确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3)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