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刑事律师

不同的罪数形态怎么处罚长丰县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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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罪数形态怎么处罚长丰县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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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1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1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1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1罪。判断1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1个犯罪行为;(2)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1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1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1犯罪行为成为牵连犯,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必须出于1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其中牵连关系的形式有3种:1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2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3是复杂的牵连,即在3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1罪从重处罚,即“从1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1个犯罪行为为另外1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1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2.数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理论上吸收关系有以下3类:第1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轻重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分;第2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根据行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第3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的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是指1个犯罪行为为另外1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