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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典质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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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典质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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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价款,债权,优于,建设工程

    一种观点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典质权并存的情况下,何者优先,存在不合。

   一种观点以为该优先受偿权并没有经由登记,没有实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典质权大多经由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划定,典质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典质权优先。

   第二种观点以为,该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典质权受偿,否则,会泛起定作人于该优先受偿权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典质权,使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

   第三种观点以为,该优先受偿权与一般典质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合同知识以为,在发生法定典质权与商定典质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商定典质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典质权均应优先于商定典质权行使。

   主要理由是:(1)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商定权利。

   (2)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典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称部门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

   (3)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假如答应商定典质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了债发包人的债务,即是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 承包人,违反公平及老实信用原则。

   (4)承包人法定典质权,是法律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条划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划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质权和其他债权”。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典质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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