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刑事律师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当前位置 : 首页 > 婚姻家庭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

   债权申报期限是答应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按期间。

   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入行是必要的。

   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划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的范围一般划定,可申报的债权要知足以下几点要求:(1)须为正当有效的债权。

   (2)须为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哀求权。

   (3)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哀求权。

   (4)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哀求权。

   (5)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划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实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前提的债权被申报的,治理人有权提出异议。

   申报人坚持申报的,治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题目,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必要时,治理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一下特别情形也可申报的债权:(1)职工债权;(2)利息哀求权;(3)特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哀求权;(8)善意受托人的哀求权;(9)票据付款人的哀求权。

   望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暖线:400-6436-5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补偿分歧理,进步征地拆迁补偿,立刻拨打律师维权暖线:400643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