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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质担保骗贷中,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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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质担保骗贷中,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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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承担

     【为您推荐】象山县律师灵山县律师于都县律师泗阳县律师辛集市律师龙泉驿区律师玉山县律师在借款人办理典质贷款的时候,通常会找一个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便较快的拿到贷款。

     在一些经济案件中,有的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被银行告诉法庭。

     那么借款人构成骗贷罪,担保人需连带了债么?下面本文通过收拾整顿的一些典质担保骗贷方面的知识,来谈谈这个题目。

     一,借款人构成骗贷罪担保人需连带了债么?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在民法上,前者属不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诈骗人在缔约阶段单方实施的,后者是诈骗人与被诈骗人双方共同实施的,二者性质与内容迥异。

     此类合同应合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

     因为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自身予以判定。

     此时,假如担保人以自己提供担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诈骗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担保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由于,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担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属于担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固然担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诈而提供担保,此时只有当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方(即贷款人)明知欺诈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担保人才能撤销担保,以维护交易安全。

     二,有真实典质,担保时,是否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在贷款人提供了真实的典质,担保的情况下,金融资金不可能产生风险,不会因此实质性地危及金融安全;从司法实务角度来望,"借款人为获得贷款,对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作某种程度的强调,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假如因此以为这都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则扩大了本罪的规制范围。

     对贸易上的担保贷款而言,枢纽是有无真实的有效的资产入行典质,只要担保单位可靠和典质物足额,其他资料,手续纵有虚假,也不致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致危害金融治理秩序”。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操纵而言,其在放贷过程中更多的是考虑贷款的安全性,银行借款合同的中央也是围绕着借款与还款来入行的,至于合同划定的一些随附义务,也大都是围绕着贷款安全设置的,而不是往保障申请贷款人贷款事由的真实性。

     所以对于贷款事由存在欺骗但担保真实的案件,因为该贷款的安全仍旧有保障,很难认定银行基于受骗而放贷。

     总而言之,跟着银行典质贷款业务的飞速发铺,一些不法分子入行典质担保骗贷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当借款人利用典质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后,按照法律划定,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要对银行履行赔付义务。

     所以,担保人要当真考核借款人前提,以免陷进被动局面。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4-1102:58:31”,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