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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小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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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小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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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法律常识|刑法|小毛病
  立法1般是指特定国度构造依照必然法式拟定法令的勾当,亦可称为法令拟定。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没有立法,就没有法治;没有杰出的立法,就没有杰出的法治。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没有法令的有用实行也不会有真正的法治,可是奉行法治必需起首解决好立法的问题。法令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适性,而法令规定又都是通过语言表述出来的。假如立法中使用的语言不规范,逻辑不严谨,那1定会导致法令合用中的杂乱。汉语是世界上内容最富厚,笔墨蕴意最庞大,表述情势最机动的语种之1。我们临时不说其“1语双关”、“暗箭伤人”的功效,单就观点与语词之间的“同义异构”、“同形异义”等征象就足以使人们在对语言的理解上发生歧义,在思想交流中呈现偏差。对于糊口语言来说,这种歧义和偏差大概是可以容忍的,可是对于法令语言——尤其是法令条文中的语言来说,这种歧义和偏差就是不能许可的,由于它们不仅会使合用法令者误入邪路或无所适从,并且会给违背法令者可乘之机。因此,立法语言应该是“精益求精”的,人们对立法语言的审读也应该是“吹毛求疵”的。另外,语言规范与逻辑规范有亲近接洽,许多逻辑规则就是通过词法、句法等语法征象体现出来的。不切合语言规范的言语可能也会同时违反逻辑法则。在本文中,我们将首要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语料,切磋立法的语言规范和逻辑规范问题。
  1、立法中的观点界定应该精确
  正确的思维起首要求观点是明确的。因为法令是普遍合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举动准则,因此立法中观点的明确就具有尤为紧张的意义。就观点情势来讲,每个观点既有反应其对象属性的内在,也有反应其对象规模的外延。内在与外延是观点的两个根基逻辑领域,以是明确观点就是要明确观点的内在与外延。传统逻辑学以差别的逻辑要领——如界说、划分等——来展现观点的内在,明确观点的外延,同时确定差别观点之间的彼此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实案件真真相况的统统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法怀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分辩;(5)判定结论;(6)勘验、查抄;(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需颠末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的按照。”从逻辑角度看,该条第1款展现的是“证据”观点的内在,即“证据是什么”;第2款描绘的是“证据”观点的外延,即“证据有哪些”;第3款是增补申明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证据的要求,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下面,我们就阐明1下这条法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界说的感化首要有2:其1是“通过提供1个代号或公式来把被界说的词转换成其他易懂的用语”;其2是“通过展现该词所涉及的事物的特性(既包括此事物与同类事物的特性,也包括使之与其他种类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性)来划定它的规模。”[1]立法对于1些至关紧张或者被赋予了差别于1样平常用语寄义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