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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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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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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跨行政区域管辖,乃至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都在于防止和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使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对减少行政审判工作的外部干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有促进作用。

1.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是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国家机构,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在法院级别上,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都可能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铁路运输等专门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有以下优势:(1)作为专门法院的铁路运输法院,司法管辖区域范围与行政区划本来就是相分离的,与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改革相契合。(2)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实现省级统管,法官素养得到提升,且办案量处于不饱和状态。

经典考题: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49题,单选)①

管辖,具体来说,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选项B、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答案】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题中,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委,法院应追加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的区政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中,区政府维持了区卫计委的处罚决定,应以区卫计委而不是区政府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应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