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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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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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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铁路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铁路部门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进行的运输。铁路运输比海上运输的风险小、时间短,但比航空运输时间长。我国同周边国家进出口货物多数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两个,即1961年的《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和1951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中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国。

(一)铁路运单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向发站提出。运单应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按运送全程附送,在运送合同缔结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和按发送路国内规章付清所负担的费用后,应立即加盖戳记。运单在加盖戳记后,即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运单随货物从始发站附送至终点站,最后交给收货人。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依据。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注意 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作用,不得单方转让

(二)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依《国际货协》的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到到站交付货物时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注意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

《国际货协》第39条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等等。这些免责均属于无过失免责,因此《国际货协》确立的是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

注意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是完全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