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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抵押、担保时,是否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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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抵押、担保时,是否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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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抵押、担保时,是否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014-08-22 :状师咨询网 :0 有用操纵刑法攻击面地需要决议了骗贷行为并非1律人罪。从刑法地立法角度而言,设立本罪地主要缘故原由是 迩来1些单元和小我私家以虚构事实、遮盖真相等诱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地贷款,危害金融宁静 。因此,在贷款人提供了真实地抵押、担保地情形下,金融资金不行能发生风险,不会因此实质性地危及金融宁静;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 乞贷人为获得贷款,对自己公司地谋划情形作某种水平地强调,早已是司空见惯地征象,若是因此以为这都是刑法上地诱骗行为,则扩大了本罪地规制规模。对商业上地担保贷款而言,要害是有无真实地有用地资产举行抵押,只要担保单元可靠和抵押物足额,其他资料、手续纵有虚伪,也不致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结构成重大损失,不致危害金融治理秩序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地操作而言,其在放贷历程中更多地是思量贷款地宁静性,银行乞贷条约地中央也是环绕着乞贷与还款来举行地,至于条约划定地1些随附义务,也多数是环绕着贷款宁静设置地,而不是去保障申请贷款人贷款事由地真实性。以是对于贷款事由存在诱骗但担保真实地案件,由于该贷款地宁静仍然有保障,很难认定银行基于受骗而放贷。 对于行为人接纳了遮盖资质、提供假生意业务条约、虚伪财会数据等诱骗手段,但提供了真实担保地骗贷案件,推断该行为是否是犯罪1方面要看客观上是否情节严峻、是否有损害结果,另1方面要看银行事情职员是否陷入熟悉错误而处分财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任何1笔贷款都有规范地风险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如《中国银行贷款跟踪治理暂行划定》,即要求银行要 亲近跟踪贷款资金地流向,确保贷款根据约定地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地用款企图、购货条约 ,在贷款使用历程中,还要对乞贷企业 向导班子地综合素养情形及其变更情形 、 企业地生产谋划情形,包罗生产能力、成本用度、特殊是产物地市场转变情形,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 企业主要财政指标情形,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欠债率、销售利润率 等举行检查。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了真实地抵押、担保地骗取贷款行为,对于银行事情职员是否受骗要举行综合推断。首先,应审查银行事情职员在放贷时,是否对所有手续举行了实质审查。其次,因审查银行事情职员在放贷后,是否遵照银行地划定,定期检查企业情形、规范跟踪贷款流转。如银行事情职员发放贷款时,在当事人提供了真实地抵押、担保手续后,对贷款用途、企业生意业务及资产状态等仅仅举行形式审查;放贷后,没有继续关注企业谋划状态、贷款详细去向、谋划项目盈利情形地,则1样平常可以推定其并非由于贷款人提供了虚伪地谋划项目、条约等而发放贷款,而是由于其抵押、担保真实发放贷款,没有陷入错误熟悉,不组成骗取贷款罪。反之,若是银行事情职员发放贷款时,对贷款用途、企业生意业务及资产状态等举行了实质审查,做了大量地观察剖析事情;放贷后,连续关注企业谋划状态、贷款详细去向、谋划项目盈利,要求贷款人提供与谋划有关地资料,则可思量以为由于贷款人遮盖资质、、提供虚伪生意业务条约、虚伪财会数据等使得银行事情职员陷入熟悉错误并处分财物,切合受骗地特征。可是是否组成犯罪,还要看其骗取贷款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