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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_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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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_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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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1,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 1.TRIPS 协议的特点 和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是1个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公约。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②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限于其明文规定的7种客体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③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④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⑤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 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 2、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范围 在对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之前,TRIPS首先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条之2关于精神权利的规定除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实体性规定全部纳人TRIPS中,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上述被纳人的公约内容基础上,TRIPS 又在以下几个方面进1步明确了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水平: 1版权。在版权保护问题上,TRIPS主要在保护客体和权利内容两个方面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明确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2商标。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1方面,《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确认某1商标是否驰名,要看相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另1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表示1种商品的产地在某1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1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根据TRIPS,各成员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此外,鉴于对酒类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特别的重要性,TRIPS特别要求各成员采用法律手段,防止任何人使用1种地理标志来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