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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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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律师
关键词: 成都专业律师

“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

例子 甲向乙借款100元,约定借期一息1520担义务的履行,2019年12月1日,甲、乙订立《担保合同》约定:“①甲将其A车所有权移转乙,由乙取得A车所有权。②甲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A车,担保期间仍由甲直接占有使用A 车。③若甲到期清偿了全部借款债务,乙对A车的所有权消灭。④若甲到期未清偿借款债务乙即终局确定取得A车所有权,甲向乙服行车的现实交付,抵偿甲对乙的115金钱务无须清算(无须评估A车的价值)。”

法律 效力 此例中,甲、乙间成立“让与担保”,其特征在于,担保成立后,担保实现前,担保人甲已经将担保财产(A)转乙。据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与担保的按照如下内容发生法律效果:

① 流担保条款无效。《担保合同》中的“若甲到期未清偿借款债务,乙即终局确定取得A车所有权,抵偿甲对乙的115万元金钱债务,无须清算”属于流担保条款,无效。因此,即使甲到期未清偿借款债务,乙也不能按照该流担保条款的约定“终局确定”取得A车所有权。

②让与担保合同有效。(a)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因此,合同不因其内容为让与担保而无效。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b)当然,严格言之,应当表述为“让与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因为其中的流担保条款无效。

③让与担保担保物权已设立。因为甲对A车拥有处分权、《担保合同》有效、已经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已经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A车交付),乙对A车享有“让与担保担保物权”。因此,若甲到期未清偿借款债务,乙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其对A车的让与担保担保物权:(a)与甲协议A车“折价”归乙所有,优先清偿甲对乙的借款债务,是否多退少补全凭甲与乙的约定(所采用的清算方式系“归属清算型”);(b)不能达成折价协议的,乙有权请求法院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拍卖、变卖”A车,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甲对乙的借款债务(所采用的清算方式系“处分清算型”)。


特别提示:让与担保所具有担保效力的浓缩表达

①不承认“流质型让与担保”的效力;只承认“清算型让与担保”的效力。                                                                                ②不承认“归属型让与担保”的效力;只承认“处分型让与担保”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