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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九民纪要》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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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九民纪要》第69条)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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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九民纪要》第69条)

例子  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曾有过大米买卖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私交甚好。现乙公司因须购房急需大笔资金,为了向银行套取贷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行贿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大米1000吨,总价款400万元。”在此基础上,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书》。该《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例(一)”中的三方协议内容相同(不另赘言)。后,甲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当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此另有相应的约定)

定性 三方  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之间的保兑仓交易(《三方合同合作协议书》)系通谋虚假行为,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                                        定性 丙乙  丙银行与乙公司间的借款合同,系隐藏行为,不存在无效事由,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效。

定性 甲丙  甲公司与丙银行间的保证合同有效,就保证金与汇票金额间的关额,甲公司对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