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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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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律师
关键词: 成都专业律师

调解

1.调解的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这一规定与和解的适用范围一致。(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2.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

3.调解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复议机关主持案件的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2)调书载明行议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复议机关印章。(3)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