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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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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律师
关键词: 成都专业律师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关于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该条创设了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制度。同时,《行诉解释》第145条至第151条还专门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掌握:

①审查对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必须是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②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当事人必须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例:刘某对县市监局依据省市监局的通知向其作出的罚款2000元行为不服,只能在对县市监局的罚款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一并请求对省市监局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在没有对罚款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就通知提起诉讼。

③管辖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④申请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⑤听取意见。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⑥文件不合法情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法:

一是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二是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是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